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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娱乐场学位论文或学位作品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

作者:学位办来源:发布日期:2013-05-07 09:51:00本栏目内容由艺术硕士与学位管理办公室负责维护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或学位作品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或学位作品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所提交的学位论文或学位作品,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或学位作品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学位作品,或者组织学位论文或学位作品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学位作品,或者组织学位论文或学位作品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或学位作品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或学位作品的创作。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过程或学位作品的创作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或学位作品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院研究生部应当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或学位作品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或学位作品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将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被处理人员不得再向我院提交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我院在读学生的,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院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学位作品、出售学位论文或学位作品,或者组织学位论文或学位作品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我院在读学生的,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我院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或作品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生的学位论文或学位作品存在作假情形的,学院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其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院人事部门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各院、系、部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或学位作品作假或者学位论文或学位作品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院将对该院、系、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院、系、部副主任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发现学位论文或学位作品有作假嫌疑的,应及时通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专家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二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和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学院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或学位作品买卖、代写的,我院将协同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或学位作品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我院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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